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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免税的问题
2020-10-09 21:02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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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》

(财税〔2019〕13号)第一条规定: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,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,分别与“增值税、消费税”同时缴纳。

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、消费税同减同免。对由于减免“增值税、消费税”而发生的退税,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。

(财税〔2019〕13号)第二条规定: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2号):将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,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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